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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必經(jīng)行政復議的情況有哪些啊

84784997| 提問時間:2021 04/16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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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前置(必經(jīng)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jīng)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前置包括: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jīng)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稅務行政復議中的必經(jīng)復議是征收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上面說的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 04/16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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