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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根據2018年28號文第九條,是否可解讀為個人開給單位的500元以下 收據,收款憑證上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即可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 第九條?企業(yè)在境內發(fā)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fā)票(包括按照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fā)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yè)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fā)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84785030| 提問時間:2020 09/0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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軼塵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你好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
2020 09/04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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