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老師這句話能幫忙舉個例子嗎?一下債權人一下債務人沒理解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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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欠乙貨款,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如果符合撤銷權的條件,甲2020.2.1日放棄債權,發(fā)生撤銷事由,如果乙2020.8.1日才知道,那么撤銷最后期限是2021.8.1,最晚不能超過2020.2.1+5年,也就是2025.2.1日。
2020 08/1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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