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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某煙絲加工廠加工一批煙絲,卷煙廠提供的煙葉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額為66000元,煙絲加工完,卷煙廠提貨時支付的加工費為3800元,并支付了煙絲加工廠按煙絲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消費稅稅款。卷煙廠將這批加工好的煙絲繼續(xù)用于生產(chǎn)甲類卷煙并予以銷售。向購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款為958600元。該批卷煙共20箱(每箱10000支)。計算銷售卷煙的應(yīng)納消費稅稅額(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為56%,每支0.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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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銷售卷煙的應(yīng)納消費稅稅額
958600/(1加上13%)*56%加上10000*0.003減(66000加上3800)/(1-30%)*30%
2020 06/2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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