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8年年底,甲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客戶同時銷售A、B兩種商品,售價分別為10000元、50000元,合同價款為45000元。甲公司應于合同開始日向客戶交付A商品,45天后交付B商品。兩項商品全部交付后,甲公司才有權收取合同對價45000元。假設A、B兩種商品分別構成單向履約義務,其控制權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不考慮相關稅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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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開始時
借合同資產45000*10000/(10000+50000)=75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7500
交付B產品時
借應收賬款45000
貸合同資產7500
主營業(yè)務收入37500
2020 06/0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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