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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問京東商城自營及與供應商合作在增值稅上的差別?自營是按銷售,合作方式是按提供服務的方式嗎?

84785039| 提問時間:2020 05/1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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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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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19 10:35
Cara老師
2020 05/19 10:38
京東商城自營(B2B2C),供應商——銷售貨物給——京東——銷售貨物給——消費者,這個增值稅發(fā)票鏈條:供應商開具增值稅發(fā)票to京東,京東開具增值稅發(fā)票to消費者。 合作方式:供應商自己在京東平臺上開店(B2C)供應商——借助京東平臺——銷售貨物給——消費者。這個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fā)票鏈條:供應商開具增值稅發(fā)票to消費者。京東平臺為供應商提供了信息技術服務,收取服務費(傭金/京豆等),同時京東開具服務費發(fā)票給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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