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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 通謀虛假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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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了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但通謀虛偽與惡意串通并非同一概念。主觀因素不同,就通謀虛偽而言,并不意味著存在惡意,當(dāng)事人的通謀虛偽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就惡意串通而言,當(dāng)事人存在“惡意”為基本前提。意思表示外觀含義不同,通謀虛偽表示,系指違背真意表示,表面行為虛假,真實(shí)意愿被隱藏起來;就惡意串通而言,其意思表示并必然為虛假,也包括真實(shí)意思表示的情況。法律評價基礎(chǔ)不同,通謀虛偽表示為中性概念,其行為可處于各種動機(jī),盡管虛假行為為大多是想欺騙他人,但該意圖并非必然的構(gòu)成要件,通謀虛偽表示之無效,是尊重表意人真實(shí)意思的必然選擇,而并不包含對其道德上的否定性評價;反觀惡意串通,其詞性為貶義,我國法律給予其否定性評價。法律使之無效,其理由是為了他人權(quán)利之保護(hù)及社會公平,目的在于保護(hù)第三人。
2020 04/15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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