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 某員工 ,2019年9月在A 公司辭職,隨即在B公司入職。 A 公司是10月發(fā)放9月工資,11月才申報該筆9月收入的個稅。 B 公司是10月發(fā)放9月工資,10月申報9月收入個稅。11月申報并發(fā)放10月收入個稅。 所以該員工就有兩筆所屬期為10月的收入。 請問老師, 1. A 公司這樣隔月才申報合規(guī)嗎?它實際9月收入顯示的就是所屬期為10月了呀? 2. 這樣是不是就導致該員工2019年扣了14個5000元(一個是A 公司隔月申報導致,一個是9月在兩家公司服務都給她申報了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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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1.A的做法才是正確的,本來就是發(fā)放次月申報 2.只能在一邊扣
2020 04/09 14:51
84785014
2020 04/09 15:02
隔月才是正確的?那老師這樣11月申報實際9月的工資,那所屬期就是屬于10月了,這不是成了收付實現(xiàn)制了嗎?所以這個一直不太理解。
我問了好多同學和同事,也幾乎都是B 這種做法。
84785014
2020 04/09 15:03
還有老師,他因為換工作,兩邊都扣了5000這個,就到匯算時再補稅?
84785014
2020 04/09 15:03
還是申報時本來就不能同時給她扣5000申報?
不過實際操作是都扣了5000
小云老師
2020 04/09 15:11
同學和同事說什么都是個人想法,我們會計是遵循會計準則和稅法做,稅法就是這樣規(guī)定的,你如果不相信可以打你專管員或者稅務局的電話去問問
本來就不能同時給她扣5000,平時少交了可以匯算清繳再補也行
84785014
2020 04/09 15:12
好的,感謝老師
小云老師
2020 04/09 15:14
不客氣,祝你工作順利,滿意請五星好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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