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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它們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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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qū)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jiān)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jiān)督監(jiān)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jiān)督。所以監(jiān)督是全面的,不僅限于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guī)章以下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jié)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于審查范圍。
6、處理權限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權限大有區(qū)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于同一系統(tǒng)(行政)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tǒng)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以行政規(guī)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度的法律才有權規(guī)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guī)也無權規(guī)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是有最終效力的結果,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行
2020 01/15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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