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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困難,申請減免工會經(jīng)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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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fā)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jīng)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規(guī)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nèi)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2019 10/1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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