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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園門票是否需要繳納文化事業(yè)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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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財稅[2016]25號及財稅[2016]60號文件的規(guī)定,文化事業(yè)建設費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其中“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的范圍,僅是指財稅[2016]36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范圍。如果貴公司的服務項目不屬于36號文件規(guī)定的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的范圍不征文化事業(yè)建設費。
財稅[2016]36號文件中規(guī)定,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yè)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2019 09/1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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