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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本期發(fā)生額是指稅法規(guī)定可以扣除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請問哪些服務是稅法允許扣除的

84785031| 提問時間:2019 08/1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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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zhí)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2019 08/15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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