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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麻煩老師通俗易懂解釋下

84784954| 提問時間:2019 07/16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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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例如,A公司欠稅5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xiàn)B公司欠A公司貨款30萬元,已到期,但A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對B公司的債權。對A公司的這一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要求B償還30萬元,或者在知道或應當知道A放棄債權1年內(nèi)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放棄債權的行為。
2019 07/16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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