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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為催要。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A. 2021年7月1日前 B 2021年8月1日前 C. 2021年9月1日前 D.2022年8月1日前 老師這個題怎么做,民事訴訟訴訟時效什么時候開始?

84784950| 提問時間:2019 03/1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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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
你好,訴訟時效從2018年6月30日開始。
2019 03/15 09:42
84784950
2019 03/15 09:48
那這題答案為什么選B,老師再給我分析下
胡老師
2019 03/15 10:01
訴訟時效正常時間是3年,也就是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到期,發(fā)生洪水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所以要在2021年1月31日洪水消除后再向后計算6個月,也就是在2021年8月1日之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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