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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混合銷售在新法下是否強調:在同一項業(yè)務中既有貨物又有服務呢?還是只要同一項業(yè)務中涉及兩個以上的稅率和征收率的,有主從關系,即可判斷為混合銷售呢?

84785014| 提問時間:01/2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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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混合銷售行為要求同一納稅人的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且需同時具備同一項行為和同一服務對象兩個條件。對于從事貨物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按銷售貨物繳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銷售服務繳增值稅。
01/21 09:31
84785014
01/21 09:35
老師您是按舊政策答復的,2026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法沒有這么強調,請您解讀新法
郭老師
01/21 09:39
增值稅法》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fā)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增值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發(fā)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yè)務適用稅率、征收率。
郭老師
01/21 09:41
  解析可以看下這個詳細的 一、兼營:從“不同稅率項目”到“兩項以上應稅交易”   1. 舊法規(guī)定與用語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第三條(兼營不同稅率項目):“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各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用語突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多指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不動產等各自獨立的應稅行為。   “營改增”時期文件(財稅[2016] 36號等)   將納稅人的稅目、稅率或征收率區(qū)別得更細,如6%、9%、13%等;并規(guī)定若兼營不同稅目的,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適用稅率。   2. 新法文字與內涵   《增值稅法》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fā)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文字變化與銜接   ①從“兼營”到“發(fā)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   新法并未在條文中繼續(xù)使用“兼營”二字,而是以更統(tǒng)一、更具概念化的“兩項以上應稅交易”來表達:只要納稅人同時提供(或銷售)不同類型的應稅項目,就應當分別核算;   這背后體現(xiàn)了新法將所有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都統(tǒng)一納入“應稅交易”范疇,語言上更簡明。  ?、凇岸惵省⒄魇章省辈⒘斜硎?   新法第十二條明確:“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與之前“不同稅率”+“征收率”分散在舊條例和營改增文件中的規(guī)則合并為同一條文,更具系統(tǒng)性。  ?、叟c舊法銜接   雖不再直呼“兼營”,但實質要求相同:分開核算不同項目(如貨物13%、服務6%等),否則從高適用;   舊《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將被新《增值稅法》第十二條替代,文字雖變,內涵延續(xù)。   二、混合銷售:從“貨物+服務”到“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   1. 舊法規(guī)定與用語   **財稅[2016] 36號附件1《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單位與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按貨物稅目;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服務稅目。”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針對部分“貨物+服務”情形(如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勞務)列舉了強制性“分別核算”處理。   2. 新法文字與內涵   《增值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發(fā)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yè)務適用稅率、征收率?!?   文字變化與銜接  ?、俨辉賳瘟小盎旌箱N售”   新法條文中并未出現(xiàn)“混合銷售”四字;取而代之的是“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并給出“主要業(yè)務”適用原則;   理解上,新法將舊法“混合銷售”這種“貨物+服務不可拆分”的銷售行為,整體納入“一項應稅交易中卻存在多種稅率”這種情形。  ?、谌孕枳⒁饫?   與此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等文件相比,過去在“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條文中往往會出現(xiàn)類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或“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授權表述,用于對部分貨物+服務組合(如建筑業(yè)、設備安裝)采取強制分別計稅的做法。然而,在本次增值稅法第十二、十三條中,確實未明示類似的“授權例外”或“國務院可以另行規(guī)定”情形。   鑒于此,很多讀者會關心:**既然新法沒有授權例外條款,那么此前那些針對“貨物+服務組合”中建筑業(yè)、設備安裝的特殊處理規(guī)定,是否在新法施行后就自動失效?此處按下不表,留待下文分解。  ?、邸耙豁棏惤灰住?vs. “兩項以上應稅交易”   新法第十二條→“兩項以上應稅交易”,強調彼此獨立的交易組合;   新法第十三條→“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強調不可分割的單一業(yè)務中卻有貨物+服務多稅率;   用詞上,新法更趨一致:“應稅交易”統(tǒng)攬所有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三、過渡期的字眼差異與實務銜接   法條層次的變化   舊法:兼營和混合銷售分別散見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162016201636號等文件,多個條文相互交叉;   新法:只在第十二、十三條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兩項以上應稅交易”“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多個稅率”)。   過渡期內,稅務機關大概率會沿襲36號文等的“混合銷售”具體判定標準,如“同一項銷售行為不可分”等。   部分關鍵詞已被替代   “兼營”“混合銷售”不再成為法條出現(xiàn)的專有名詞,而是被“一項交易/兩項交易”+“從高適用”“主要業(yè)務適用”取而代之;   但根據實踐慣性,“兼營”“混合銷售”仍將是實務慣用說法,尤其在稅務稽查、企業(yè)溝通等環(huán)節(jié)需留意新舊名稱對應關系。   特殊規(guī)定的效力銜接   如建筑企業(yè)“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銷售+安裝”需分別計稅等——這些在《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或國稅總局公告中的條款,在新法生效之前,仍然有效。   注意“主要業(yè)務”判定   新法第十三條引入“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yè)務適用”表述,某些情形下需要判斷:究竟是以貨物還是以服務為主要業(yè)務;   原先36號文中“從事貨物生產批發(fā)零售”單位/個體戶→“整體按貨物稅目” 的邏輯,在未來可能與“主要業(yè)務”判定相結合。具體操作細則有待配套文件明確。   四、結語   1. 兼營與混合銷售實質規(guī)定未大變   新《增值稅法》在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征稅原則上基本延續(xù)了舊法體系:   “兩項以上”→分別核算,否則從高;   “一項交易多個稅率”→看主要業(yè)務,特殊例外則依規(guī)定分開。   2. 用詞更統(tǒng)一,“應稅交易”概念成主線   新法不再沿用“兼營”“混合銷售”等名詞,但實際操作可對應舊法概念來理解;   這體現(xiàn)了新法對“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進行更高層級的統(tǒng)合表達,也與國際常見的VAT思路相接軌。   3. 過渡期內需持續(xù)關注配套細則   在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前,各地稅務機關或財政、稅務部門可能對建筑業(yè)、設備安裝、餐飲外賣、酒店服務等特殊場景出臺銜接補充公告;企業(yè)應及時跟進,確保合規(guī)銜接。   4. 老文件與新法條的關系   原先財稅【2016】36號等關于“混合銷售”認定及“兼營”核算處理的具體條款,因與新法精神并不沖突,原則上繼續(xù)適用。但文義引用可能會調整到“第十二、十三條”;建議納稅人要留意稅務機關后續(xù)銜接性文件的正式口徑。   總之,在由《增值稅暫行條例》過渡到《增值稅法》的進程中,“兼營”與“混合銷售”雖在條文名稱和語言表述上發(fā)生了改變,但根本邏輯保持一致。企業(yè)只需關注新舊用語的對應關系,按照新法中“多項應稅交易”或“單一應稅交易中多個稅率”的判斷思路,繼續(xù)執(zhí)行好原有分開核算或從高適用的規(guī)定,即可平穩(wěn)銜接、合法合規(guī)。
84785014
01/21 09:42
新法中沒有強調在同一項交易中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呀?
郭老師
01/21 09:46
新法不出現(xiàn)混合銷售字眼 混合銷售:從“貨物+服務”到“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   1. 舊法規(guī)定與用語   **財稅[2016] 36號附件1《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單位與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按貨物稅目;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服務稅目。”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針對部分“貨物+服務”情形(如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勞務)列舉了強制性“分別核算”處理。   2. 新法文字與內涵   《增值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發(fā)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yè)務適用稅率、征收率。”   文字變化與銜接  ?、俨辉賳瘟小盎旌箱N售”   新法條文中并未出現(xiàn)“混合銷售”四字;取而代之的是“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并給出“主要業(yè)務”適用原則;   理解上,新法將舊法“混合銷售”這種“貨物+服務不可拆分”的銷售行為,整體納入“一項應稅交易中卻存在多種稅率”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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