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20×7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科目的借方余額為66萬元(均為固定資產(chǎn)后續(xù)計量對所得稅的影響),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20×8年年初適用所得稅稅率改為25%。甲公司預計會持續(xù)盈利,未來期間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8年年末固定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為6000萬元,計稅基礎為6600萬元,20×8年確認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務的預計負債100萬元,年末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為100萬元,計稅基礎為0。甲公司20×8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科目期末余額為(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