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獎勵應并在次月還是本月的工資中一起申報個人所得稅
【問題】
7月15日發(fā)放6月份的工資,7月20日發(fā)放員工現金獎勵,現金獎勵應并在6月份的工資中一起申報個人所得稅,還是并到7月的工資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根據以上規(guī)定,您公司7月份發(fā)放工6月的工資和獎金一并計算申報個人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