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法〔2021〕61號
頒布時間:2021-04-25 發(fā)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行業(yè)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現將《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國家煙草專賣局
2021年4月25日
(主動公開)
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各級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推動法治煙草建設,更好地發(fā)揮政府信息公開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煙草行業(y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各級煙草專賣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統(tǒng)籌領導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是全國各級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國各級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能是:
(一)制定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
(二)維護和更新公開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煙草行業(y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統(tǒng)一接收、組織辦理并歸口答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六)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培訓;
(七)指導、協(xié)調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各部門及各級煙草專賣局依法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八)國家煙草專賣局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
第五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發(fā)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時,應當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公布、更新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lián)網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八條國家煙草專賣局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第九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國家煙草專賣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條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一條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主動公開
第十三條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下列政府信息,國家煙草專賣局應當主動公開:
(一)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fā)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二)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四)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扶貧、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六)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七)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八)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途徑予以公開:
(一)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網站();
(二)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
(三)新聞發(fā)布會;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主管的移動客戶端等政務新媒體。
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網站是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途徑,在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統(tǒng)一發(fā)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十五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產生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
第十六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規(guī)范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接收、登記、審核、辦理、答復和歸檔等工作流程,組織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在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網站下載、填寫《國家煙草專賣局信息公開申請表》(附件),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四)要求郵寄送達的,應提供郵寄地址;要求電子郵件送達的,應提供電子郵箱。
第十八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國家煙草專賣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或者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十九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不予公開。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首先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申請材料符合第十七條要求的,按照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處理;不符合要求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事項、合理補正期限、拒絕補正后果。申請人的合理補正期限可參照征求第三方意見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合理補正期限自申請人收到補正告知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或因未提供聯(lián)系方式不能告知補正事項的,視為放棄申請,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一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材料齊全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二十三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國家煙草專賣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國家煙草專賣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國家煙草專賣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國家煙草專賣局更正。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國家煙草專賣局職能范圍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二十九條國家煙草專賣局依申請?zhí)峁┱畔?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的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參照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一條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將相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五章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煙草行業(y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部門及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日常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舉辦面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各部門、省級煙草專賣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培訓。
第三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煙草專賣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系統(tǒng)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匯總行業(yè)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年度報告,編制并向社會公布煙草行業(y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六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tǒng)一格式,編制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并根據本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嚴格規(guī)范主動公開的程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及處理決定送達等環(huán)節(jié)的流程,相關實施細則等工作制度報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應當指定部門負責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并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所轄各級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通過本單位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統(tǒng)一發(fā)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未設立政府網站的煙草專賣局,可以通過上級煙草專賣局的政府網站進行政府信息公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3日印發(fā)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國煙辦綜〔2009〕3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