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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備考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幫助廣大考生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特整理了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練習題供廣大學員參考,希望對各位學員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多選題
當有證據(jù)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fā)生混同,限期內沒有提出相反證據(jù)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劃撥有價證券
B、責令進行整頓
C、劃撥賬戶資金
D、凍結賬戶資金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有證據(jù)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fā)生混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j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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