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fā)[2009]5號
頒布時間:2009-02-06 10:26:57.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現(xiàn)就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如下通告:
一、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汽油、煤油、噴霧劑、酒精、松香、油漆、雙氧水、液化石油氣、溶劑油、雷管、炸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乘坐公交車、長途客運車、校車、旅游觀光車、商場免費班車、地鐵、輕軌、磁懸浮列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運營。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對堅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他人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積極勸阻,經(jīng)勸阻不聽的,應當立即向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施行期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