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錫政辦發(fā)[2008] 293號

頒布時間:2008-10-19 16:13:16.000 發(fā)文單位:無錫市政府辦公室

各市(縣)和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無錫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規(guī)范拆遷安置房銷售價格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內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以下簡稱定銷商品房),是指經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戶定向銷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條 定銷商品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市物價局是全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的主管部門。市物價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和定價原則,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全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

  定銷商品房的基準價格,先由被拆遷項目所在地區(qū)政府拆遷安置主管部門申報再由市物價局審核并提出測算價格;然后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設局、房管局、國土局和財政局組成價格會審小組,在項目土地出讓前,根據項目建設的相關條件,進行綜合評審,評審結論報市政府審定后執(zhí)行。

  第五條 定銷商品房基準價格由開發(fā)成本、稅金、利潤組成。開發(fā)成本構成計算方法與現行普通住宅商品房開發(fā)成本構成計算方法相同,利潤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費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前期工程費、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公共基礎設施費、附屬公共配套設施費等五項之和的3%計提。

  開發(fā)建設單位可在每次審批價格銷售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根據住宅區(qū)位、朝向、樓層等差價系數確定每套住房實際銷售價格。綜合差價系數應等于或小于零。并在售樓處明碼標價。

  定銷商品房價格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核定,經核定后的定銷商品房價格不得因建設費用的變化而調整。

  第六條 定銷商品房住宅區(qū)按《物業(yè)管理條例》實施物業(yè)管理,并按照《無錫市物業(yè)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七條 定銷商品房全面實行“一價清”制度。開發(fā)經營單位在開發(fā)建設中的各類設施、設備費用均應納入開發(fā)建設成本,全面實行拆遷安置定銷商品房銷售“一價清”制度,不得在房價外加收已進入房價成本的各種設施、設備費用。在向被拆遷安置居民公布房價時,要同時公布樓層、區(qū)位、朝向等綜合差價系數和物業(yè)服務收費標準。向拆遷安置房居民提供經營服務時,應堅持自愿原則,并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八條 定銷商品房在建設、銷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查處:

 ?。ㄒ唬┎话词姓嚓P文件規(guī)定定向銷售的;

 ?。ǘ╀N售價格未經價格部門審核擅自銷售的;

 ?。ㄈ╀N售價格超過價格部門核定標準的;

 ?。ㄋ模⒐才涮子梅可米猿鍪鄣模?/p>

 ?。ㄎ澹┨撝脙r格成本的;

 ?。┏龇慨a監(jiān)理部門審核確認面積銷售的;

 ?。ㄆ撸┻`反規(guī)定亂收費的;

 ?。ò耍┎话匆?guī)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九)其他違反價格管理規(guī)定的。

  第九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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