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庫[2008]50號
頒布時間:2008-11-11 11:54:31.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為規(guī)范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促進政府采購供應商依法誠實經營和公平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財政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促進政府采購供應商依法誠實經營和公平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以下簡稱供應商庫)實行信息登記制度,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均可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www.zfcg.sh.gov.cn)辦理信息登記。
第三條 供應商庫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建立。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登記信息的核對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進行誠信記錄。
第四條 在本市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時,本市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采購中心和經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使用本供應商庫,并及時反饋使用情況。
第五條 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上完成信息登記手續(xù)。未登記的供應商,可以先獲取采購文件,再補辦登記手續(xù),但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完成登記手續(xù)。
第二章 供應商信息登記
第六條 申請供應商信息登記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第七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必須使用已登記入庫的供應商。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應當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同時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文件、業(yè)績情況等資料,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八條 供應商在提出登記申請時,應登陸上海政府采購網填寫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機構類型、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期、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供應商應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在收到供應商登記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對其提供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對,并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5天。公告期滿后經核對通過的供應商,即予以入庫,并將入庫信息反饋給供應商。
第十條 已入庫的供應商,如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在供應商庫中進行變更維護。
第三章 供應商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在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依法享有平等參與、公平交易、質疑和投訴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
第十二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二)對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三)接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供應商誠信檔案及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在供應商庫中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記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誠信狀況。
第十四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處罰決定,同時將情況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記錄在誠信檔案中: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十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報告,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市財政局將其情況記錄在誠信檔案中:
(一)開標后擅自撤銷投標,影響招標繼續(xù)進行的;
(二)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的;
(四)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或走私物品的;
(五)拒絕提供售后服務,給采購人造成損害的;
(六)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有關規(guī)定調整,本辦法規(guī)定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符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2004年4月20日發(fā)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庫及誠信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公司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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