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1]第17號
頒布時間:2011-04-21 08:30:51.000 發(fā)文單位:商務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10年4月22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所受損害(損害威脅)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于2011年2月9日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損害威脅)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調查結果,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調查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
被調查產品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shù)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shù)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yōu)點,能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干線、有線電視和環(huán)路饋線等網(wǎng)絡。
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本次調查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其他種類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纖產品。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FS Fitel, LLC) 4.7%
2.康寧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5.4%
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8.5%
4. 其他美國公司
?。ˋll others) 18.6%
歐盟公司
1. 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12.9%
2. 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
?。―raka Comteq Fibre B.V.) 12.9%
3. 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FS Fitel Denmark ApS) 29.1%
4. 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
?。‵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24.7%
5. 其他歐盟公司
?。ˋll others) 29.1%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1年4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含2011年4月22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和美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1年4月22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