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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達2011年上半年港澳地區(qū)糧食制粉出口配額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0-12-30 11:29:30.000 發(fā)文單位:商務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商務部2008年第4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港澳市場需求和內地各有關企業(yè)近年出口情況,商務部制訂了2011年上半年港澳地區(qū)糧食制粉出口配額分配方案(見附件),現(xiàn)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達配額僅限于對香港、澳門市場出口,嚴禁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將上述糧食制粉轉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一經發(fā)現(xiàn),商務部將立即取消其已獲得的配額及今后的配額分配資格。

  二、有關出口許可證發(fā)證機構應按照《商務部關于加強供港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問題的通知》(商貿發(fā)[2008]59號)和《商務部關于加強供澳門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貿發(fā)[2008]369號)的要求,加強對出口合同等的審核,并在有關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轉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門,不得轉口”。

  三、請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配額分配情況通知有關企業(yè),并密切跟蹤和及時報告配額執(zhí)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附件:2011年上半年港澳地區(qū)糧食制粉出口配額分配方案

商 務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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