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9-10-22 14:53:22.000 發(fā)文單位:教育部
有關高等學校,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的實施工作,提高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對少數(shù)前往國外大學、專業(yè),師從導師的優(yōu)秀學生,可由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供學費資助?,F(xiàn)將《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學費資助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學費資助辦法(試行)
教育部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學費資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優(yōu)秀學生到國外高校、專業(yè),師從的導師學習深造,提高選派質(zhì)量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資助學費的對象是“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或碩博連讀的留學人員。
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或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在外轉(zhuǎn)為攻讀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助范圍。
第三條 資助學費的留學人員總額不超過“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計劃的5%.
第四條 學費的資助標準為:每名留學人員每學年最高不超過3萬美元;如特殊選派需要資助標準高于3萬美元的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五條 學費資助期限:不超過留學人員的獎學金資助期限;如確須延長資助期限的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二章 資助對象
第六條 向赴國外高校,專業(yè)從事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中的重點領域及其優(yōu)先主題、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基礎研究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學費資助。第七條 向赴國外高校,專業(yè)從事人文及應用社會科學且難以獲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資助學費。
第三章 申請及審批辦法
第八條 留學人員學費資助采取學生申請、學校推薦、專家評審的方式。申請資助學費的人員須獲得國外正式入學通知,外語須達到國外接受高校的入學要求。
第九條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高校應在校內(nèi)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推薦申請學費資助的留學候選人。學校推薦申請資助學費的人數(shù)不得超過留學候選總?cè)藬?shù)的5%.
第十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對上述學校推薦的申請資助學費的留學候選人進行評審后,確定擬資助學費人員名單及資助期限,報教育部國際司、財務司審批。
第四章 資助方式
第十一條 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jù)教育部財務司有關通知及留學人員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審核并向留學人員所在國外留學院校支付學費。學費可根據(jù)留學人員所在國外留學院校的學費管理規(guī)定,按學期或?qū)W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須執(zhí)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原件、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正式入學通知書原件和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收取學費憑證原件,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申領首次學費,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后續(xù)學期或?qū)W年度的學費,由留學人員執(zhí)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上一學期或?qū)W年度成績單原件、留學人員導師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學負責人出具并簽字的學習情況說明原件和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收取學費憑證原件申請,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確定是否繼續(xù)為其支付后續(xù)學期或?qū)W年度的學費并報教育部財務司、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審核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
1.留學人員學費資助的期限和標準。留學人員的學費資助期限以教育部財務司通知中明確的資助期限為準,學費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標準。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資助期限或提高資助標準,應由留學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同意后按規(guī)定報國內(nèi)審批。
2.留學人員的學習成績和表現(xiàn)。
3.留學人員在學期間是否從國外留學院校獲得了學費或其他獎學金資助及額度。如已獲資助可以支付其后續(xù)學習期間的學費,則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不再為其支付學費。如已獲資助未達到國外留學院校確定的學費標準,不足部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后予以支付。
4. 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jù)所轄館區(qū)實際情況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如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確認接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確實無法完成既定學業(yè),應及時報請國內(nèi)有關部門同意后停止提供學費資助。如構成違約,已資助的學費亦應退還。
第十五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可根據(jù)所在國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學費資助金額納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費用,獲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構成違約的,應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