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fā)[2013]13號
頒布時間:2013-04-12 16:40:21.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匯發(fā)[2010]46號)予以修訂,修訂后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見附件,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1: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