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46號
頒布時間:2011-07-29 17:04:2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xiàn)就貫徹執(zhí)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ㄒ唬┘{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nèi),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zhí)行?!?a target="_blank" href="http://m.galtzs.cn/new/63/67/88/1994/3/ad96751011113349911575.htm">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稅率表一
2.稅率表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稅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shù)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速算 扣除數(shù)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元的 | 不超過1455元的 | 3 | 0 |
2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
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guī)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附件2
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適用)
級數(shù)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速算 扣除數(shù)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0元的 | 不超過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
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