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248號
頒布時間:2009-05-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促進我國外貿出口的健康發(fā)展,提高出口退稅信息的傳輸質量,及時準確辦理出口退稅,進一步優(yōu)化退稅服務。經研究,現(xiàn)就各地應用電子傳輸系統(tǒng)出口退稅子系統(tǒng)2.0版(以下簡稱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辦理出口退稅審核過程中應使用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下載的出口退稅用電子數據進行審核,具體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001、002、003)數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數據、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數據(含消費稅專用稅票分割單、繳銷數據等,以下簡稱“消費稅專用稅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數據。
二、對于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中稅務總局按月下發(fā)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數據,各地要在3個工作日內將數據下載并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對于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中稅務總局下發(f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消費稅專用稅票數據,各地至少每周下載一次并將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
三、本地區(qū)各級稅務機關開具的消費稅專用稅票數據,省國稅局要每周至少一次從本省稅收征管系統(tǒng)中導出數據文件,并將數據上傳至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省國稅局要具體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
四、各級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要在3個工作日內將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數據上傳至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
五、各級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要及時處理企業(yè)已申報退稅但無信息的問題,對企業(yè)查詢信息的申請要及時受理。各級稅務機關查詢信息工作要逐級上報,逐級核查,查詢結果要及時反饋給出口企業(yè)。
?。ㄒ唬楸阌跀祿樵児ぷ?,稅務總局為各省國稅局建立了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稅務總局接收到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消費稅專用稅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數據查詢接口,各地用戶名和初始化口令見附件1.各地要及時修改初始化用戶名和口令并妥善保管好用戶名和口令,保證數據安全。各省國稅局可通過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查詢本地出口企業(yè)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消費稅專用稅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數據的接收、下發(fā)情況,以及上述數據稅務總局接收情況。
(二)各地要通過逐級核查,將省國稅局確定為稅務總局尚未收到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情況及時通知企業(yè),由企業(yè)向海關電子口岸辦提出補傳申請。
(三)各地通過逐級核查,對省國稅局確定為總局尚未收到消費稅專用稅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數據的情況,由省國稅局匯總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聯(lián)系電話:010-63417567),稅務總局負責督促開具方上傳。
(四)各地查詢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信息時,對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缺失的,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信息缺失原因,可通過電子傳輸系統(tǒng)2.0版數據補發(fā)功能Fc提出補發(fā)申請。
六、各省國稅局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工作辦法,抓好落實,確保出口退稅各類電子信息數據傳輸順暢,數據上傳、接收準確、及時。
七、稅務總局將對各地上傳、接收數據情況進行監(jiān)控。對未按照稅務總局要求開展傳輸系統(tǒng) 2.0版應用工作,以及不及時受理企業(yè)查詢電子信息數據申請,推諉、搪塞企業(yè),影響企業(yè)正常申請辦理退稅的,稅務總局將予以通報批評。
八、此前有關出口退稅用電子數據傳輸規(guī)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電子傳輸系統(tǒng)的總局端為各省級稅務機關建立的查詢用戶名和初始化密碼(略)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