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1-01-05 16:30:11.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財政部關于調整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的復函》(財綜函[2010]7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字[2010]307號)的有關規(guī)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為“三稅”實際繳納金額的2%。
因此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程序從2010年12月1日開始由百分之一調至百分之二,對于按季申報的納稅人,請直接到大廳申報,申報時需填寫2份申報表,其中一份所屬期應注明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一份所屬期為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