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0]133號
頒布時間:2010-11-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按照《辦法》規(guī)定,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認定,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認定。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向獲得甲級、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見附件1)。
省級財政部門要從依法行政的高度認識和重視《辦法》的貫徹和落實,按照財政部統(tǒng)一要求制定具體的資格認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資質(zhì)認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訓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確,認定程序清晰規(guī)范,組織工作高效。
二、資格認定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京外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是否具有固定營業(yè)場所進行確認審核,并向財政部出具審核意見。
(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要定期向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人員進行培訓,對通過培訓的人員出具相關培訓證明。
(三)甲級資格認定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見附件2)執(zhí)行。乙級資格認定工作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財政部“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確定。
(四)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審核通過擬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格認定工作完成后及時將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擬認定資格機構公示無異議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將分別頒發(fā)甲、乙級資格等級證書,同時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三、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代理的業(yè)務范圍,是指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yè)務及政府采購咨詢服務業(yè)務。
(二)甲級機構資格申請方式。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需要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www.ccgp.gov.cn)“資格申請”專欄,按照網(wǎng)上提示和要求完成申請程序及資料的申報。同時,將相同的書面申報材料加蓋公章報送財政部。申請有效時間以收到書面材料時間為準。
(三)《辦法》實施之后,財政部將定期集中對甲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申報材料遞交時間為每年6月1日、11月1日開始5個工作日內(nèi)。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間甲級資格證書到期的,財政部將繼續(xù)接受資格申請,按《辦法》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對乙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的時間,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jù)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四)《辦法》實施之后,已按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取得政府采購審批或確認資格的甲級機構,其證書在有效期內(nèi)仍然有效,有效期結束后,符合《辦法》規(guī)定申請甲級資格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不需要重新申請乙級資格。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需填寫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諾函(見附件3)。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06]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3.承諾函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