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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全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進行驗證的通告

青地稅發(fā)[2009]130號

頒布時間:2009-08-31 13:50:01.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稅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對全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進行驗證?,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驗證范圍:2009年9月1日前,在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

  二、驗證時間:本次驗證時間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納稅人需要提供的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

 ?。ǘ┕ど虪I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原件;

 ?。ㄈ┓ǘù砣耍ㄘ撠熑嘶驑I(yè)主)、財務負責人及辦稅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原件;

 ?。ㄋ模抖悇盏怯涀C件驗證核查表》。

  四、辦理地點:各區(qū)(市)主管地稅機關。

  五、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請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持上述證件、資料盡快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驗證手續(xù)。

  咨詢電話:略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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