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發(fā)[2009]130號
頒布時間:2009-08-31 13:50:01.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稅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對全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進行驗證?,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驗證范圍:2009年9月1日前,在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
二、驗證時間:本次驗證時間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納稅人需要提供的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
?。ǘ┕ど虪I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原件;
?。ㄈ┓ǘù砣耍ㄘ撠熑嘶驑I(yè)主)、財務負責人及辦稅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原件;
?。ㄋ模抖悇盏怯涀C件驗證核查表》。
四、辦理地點:各區(qū)(市)主管地稅機關。
五、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請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持上述證件、資料盡快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驗證手續(xù)。
咨詢電話:略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