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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失效】

滬國稅征[2009]13號

頒布時間:2009-03-30 09:24:13.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滬國稅征科[2012]2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于2012年1月1日起廢止。

各區(qū)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為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納稅評估工作質量,提升納稅服務水平,降低稅收風險,市局制定了《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定《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統一全市評估工作流程、文書制作和結果處理,是進一步深化本市納稅評估工作的需要;是落實稅收科學化、專業(yè)化、精細化管理的具體措施;是構建和諧征納關系,提升納稅服務水平重要途徑。各分局要認真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學習規(guī)程,確保落到實處。

  二、《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各分局要結合綜合征管系統納稅評估軟件同步上線應用工作,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對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開展調研、提出建議,及時上報市局。

  三、本通知下發(fā)后,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滬國稅稽[2004]81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納稅評估工作質量,規(guī)范、優(yōu)化評估流程,提升納稅服務水平,降低稅收風險,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進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yōu)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一般應按照評估對象初選、評估對象確定、評估分析、稅務約談、實地核查、評估處理、評估審核和評估執(zhí)行等八個工作流程予以實施,根據評估實際情況,可以簡化工作流程。

  第四條 納稅評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別確定評估對象方式,組成本市三級納稅評估體系。

  市局通過總局下達、根據總局納稅評估數學模型產生、市局稅收業(yè)務處室通過行業(yè)稅負監(jiān)控、“四位一體”聯動辦公室移交等,確定需要進行納稅評估的疑點對象,定義為市局級納稅評估。

  各分局在一定時期內,根據所管轄行業(yè)、重點稅源企業(yè)的實際征管等情況,自行確定需要進行納稅評估的疑點對象,定義為分局級納稅評估。

  各分局管理所根據稅收管理員平臺預警提示,由稅收管理員對預警所進行的分析處理,或者經分析處理后認為需要進一步確定為納稅評估疑點對象的,定義為所級納稅評估。

  第五條 納稅評估按照確定方法分為日常評估、專項評估。

  日常評估是指對非特定納稅人及非特定事項開展的評估;專項評估是指對特定納稅人和特定事項開展的評估。

  第六條 市局征收管理處是納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負責納稅評估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進行評估對象預分析并布置下達市局級納稅評估任務,指導基層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明確納稅評估工作職責分工,并定期對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和交流。

  市局計劃統計處負責對稅收完成情況、稅收與經濟的對應規(guī)律、總體稅源和稅負的增減變化等情況定期進行宏觀分析,為基層各分局開展納稅評估提供依據和指導。

  市局稅收業(yè)務處室應根據稅種管理的要求進行行業(yè)監(jiān)控,建立各稅種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測算指標預警值和制定分稅種的具體評估方法,并提出具體需要評估的企業(yè)名單。

  第七條 各分局根據實際情況,一般可確定稽(征)管科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由其他業(yè)務部門作為納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負責本分局納稅評估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納稅評估業(yè)務流程操作細則,進行評估對象預分析并布置下達分局級納稅評估任務,定期組織對納稅評估工作進行總結、交流和考核。

  各分局管理所是納稅評估實施部門,由稅收管理員具體負責實施納稅評估工作。

  第八條 納稅評估人員必須秉公執(zhí)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權利,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九條 本市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各稅種的納稅評估工作,均適用本規(guī)程。

  第二章 納稅評估工作流程

  第一節(jié) 評估對象初選

  第十條 納稅評估對象初選,是指納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利用納稅評估系統設定的評估指標和建立的評估數學模型等,按照選用的評估方案,對被選納稅人進行人機結合的數據處理,以其處理結果產生疑點對象的過程。

  第十一條 納稅評估對象初選一般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ㄒ唬┲笜朔治龇ǎ豪眉{稅評估系統設置的稅收或財務分析指標,根據指標預警值,對被選納稅人各指標值進行逐一比對;或者同時利用一定數量的稅收和財務分析指標,建立綜合評估分析指標集,從多方面對被選納稅人申報數據合理性做出評價,據此產生疑點對象。

  (二)數學模型分析法:利用納稅評估系統設置固化的數學模型技術,模擬被選納稅人經濟運行實際情況,估算其應納稅額的總量,根據估算稅額與其實際繳納稅額的差值及差異率來產生疑點對象。

 ?。ㄈ敕ǎ豪眉{稅評估系統設置的“疑點對象批量導入”或“單戶納稅人信息錄入”模塊,由納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直接通過導入或人工錄入的方式形成疑點對象。

  對于市局級納稅評估,其中由稅收業(yè)務處室確定需要進行納稅評估的疑點對象,一律由相關處室提供標準格式的疑點對象名單,提交征收管理處。由征收管理處通過納稅評估系統設置的“疑點對象批量導入”或“單戶納稅人信息錄入”模塊,以導入或人工錄入方式形成疑點對象,傳輸下達至各分局。

  第二節(jié) 評估對象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評估對象的確定,是指納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通過納稅評估對象初選產生或直接形成的疑點對象,制作《納稅評估對象疑點清冊》,并通過審核確定實際評估對象的過程。

  第十三條 納稅評估對象確定原則:

  (一)市局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確定相應時期的納稅評估重點及評估方法,供各分局參考,作為各分局具體確定實際評估對象的依據;

  (二)各分局應結合市局下達的評估任務和本局的實際情況,除市局級納稅評估必評外,在保證稅源管理質量的前提下,可結合工作量自行審核確定評估對象;

 ?。ㄈ┘{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在確定納稅評估對象時,應與本級稽查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對已實施或擬實施稽查對象的納稅人,不得確定為納稅評估對象,但應將疑點情況告知稽查部門。

  第十四條 納稅評估對象經審核確定后,應制作《納稅評估任務分配單》,據以分配評估任務,由管理所實施評估。

  第三節(jié) 評估分析

  第十五條 評估分析是指納稅評估人員采取人機結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針對納稅評估對象存在的疑點問題,進行案頭分析或指標評析的過程。

  第十六條 評估分析過程中,應利用征管及其他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以及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信息,針對疑點問題,逐一進行審核分析,并將審核分析結果填入《納稅評估分析表》。

  第十七條 納稅評估人員在將審核分析結果填入《納稅評估分析表》時,應區(qū)別不同情況,按以下原則提出轉相應環(huán)節(jié)的處理意見報批:

 ?。ㄒ唬┮牲c全部被排除,又未發(fā)現新的疑點,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huán)節(jié);

 ?。ǘ┌l(fā)現評估對象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fā)票現象的,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huán)節(jié);

 ?。ㄈ┘{稅人實際申報的應納稅額小于評估分析判斷的應納稅額,差異額超過10%且大于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直接轉入“實地核查”環(huán)節(jié)處理;

 ?。ㄋ模儆谄渌樾蔚?,直接轉入“稅務約談”環(huán)節(jié)處理。

  第十八條 《納稅評估分析表》審批權限為管理所所長。

  第四節(jié) 稅務約談

  第十九條 稅務約談是指納稅評估人員在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就需要納稅人說明的疑點問題,約請納稅人進行說明的過程。

  根據評估實際情況,可對兩個以上約談對象采用集體約談方式進行約談,提高效率,加強針對性。

  第二十條 采取稅務約談方式的,負責約談的評估人員,應制作《納稅評估約談通知書》,采用直接送達、掛號信函等方式,通知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

  評估人員應提前送達《納稅評估約談通知書》,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攜帶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稅務約談可以采用當面交流、書面說明等方式。采用當面交流方式的,須有兩名以上(含)評估人員同時參加,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記錄》。

  對通過當面交流方式,仍不能說明問題的,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說明材料。

  約談后納稅人愿意自查補稅的,應填報《納稅情況自查報告表》,并要求其在收到本報告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補稅、補滯申報。評估人員應將此情況作為約談說明內容,記載于《納稅評估約談記錄》中。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稅務約談說明的效果,評估部門在向納稅人提出稅務約談建議時,應將要求說明的主要問題一并告知納稅人,但不得涉及發(fā)現疑點的具體評估方法。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因某種合理原因,不能按稅務機關通知的日期進行約談需要延期的,可在稅務機關通知約談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聯系人說明情況,重新約定約談時間,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重新約定的約談日期到期后,納稅人未能履約的,視同納稅人拒絕約談。

  第二十四條 稅務約談工作完成后,評估人員應根據疑點問題的約談結果,如未發(fā)現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的,應轉入“評估處理”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五條 實施約談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形,由評估人員制作《增加評估方式申請表》報批轉入“實地核查”環(huán)節(jié):

 ?。ㄒ唬┘{稅人拒絕主管稅務機關約談建議或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約談承諾的;

 ?。ǘ┘{稅人在約談說明中拒不解釋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或對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未能說明清楚的;

 ?。ㄈ┘s談后納稅人同意自查補稅,但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查補稅且無正當理由的;

 ?。ㄋ模┰u估中發(fā)現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條 《增加評估方式申請表》審批權限為管理所所長。

  第五節(jié) 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實地核查是指評估人員根據評估分析、稅務

  約談的具體情況,就存在的疑點問題,進一步按照日常檢查的要求,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及納稅等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的過程。

  第二十八條 采取實地核查方式,評估人員應制作《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通知書》,采用直接送達、掛號信函等方式,通知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

  評估人員應提前送達《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通知書》,告知核查時間、需準備的有關資料(附《納稅人明細資料準備清單》)。

  第二十九條 實地核查不以稅務約談為前置條件,實地核查須由兩名以上(含)評估人員同時參加,并做好《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記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權限行使稅收管理權。

  第三十條 實地核查應根據納稅人疑點情況確定核查內容,通過對納稅人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特點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現金流量等進行調查和核實,從而對疑點問題進一步予以確認。

  第三十一條 實地核查完成后,評估人員應整理歸納有關核查情況,與《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記錄》及相關證據材料一道轉入“評估處理”環(huán)節(jié)。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評估人員不得強行核查,應將未能實施實地核查的原因記載于《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記錄》中,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huán)節(jié)。

  第六節(jié) 評估處理

  第三十三條 納稅評估處理是指評估人員根據評估分析、稅務約談、實地核查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 制作《納稅評估工作報告》,并就評估對象存在的疑點問題提出相應處理意見的過程。

  采取稅務約談或實地核查方式的,制作《納稅評估工作報告》前,必須填制《納稅評估工作底稿》。

  納稅評估實施部門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納稅評估實施任務,

  其評估人員應及時制作《納稅評估工作報告》提出評估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納稅評估工作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稅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ǘ┐嬖谝牲c情況、審核分析情況;

  (三)采用的評估方法及參照的指標標準值;

  (四)稅務約談及實地核查情況;

 ?。ㄎ澹┰u估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評估處理意見按以下原則提出: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又未發(fā)現新的疑點,由評估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無問題”處理意見;

 ?。ǘ┙浂悇占s談,納稅人就疑點問題已說明清楚,并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查補稅的,由評估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已自查補稅”處理意見;

  (三)經稅務約談,實地核查后,納稅人疑點問題確實存在,由評估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分別按以下情況提出相應評估處理意見:

  1.屬于一般問題,提出具體“補稅及滯納金”的處理意見;

  2.涉及行政處罰(行為),提出“轉稅務法制”處理意見;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轉稽查部門”處理意見:

 ?。?)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fā)票現象的;

 ?。?)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

 ?。?)納稅評估過程中發(fā)現納稅人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行為;

 ?。?)在一個年度內,發(fā)現評估對象在以前納稅評估時已被發(fā)現并得以糾正的問題再次發(fā)生的;

 ?。?)其它情形。

  第七節(jié) 評估審核

  第三十六條 評估審核指納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包括評估實施部門)的評估審核人員,依據評估人員送審的《納稅評估工作報告》及相應的評估資料,按權限進行審核審批的過程。

  評估審核人員不得兼職同一評估對象的評估分析、約談說明、實地核查和評估處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評估審核人員對評估人員送審的《納稅評估工作報告》及相應的評估資料,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核:

 ?。ㄒ唬┘{稅評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程要求,評估所涉文書資料是否齊全并按規(guī)定制作;

 ?。ǘ┰u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huán)節(jié)對應分析、說明的問題是否都進行了分析、說明,有無遺漏;

 ?。ㄈ┰u估處理環(huán)節(jié)注明的處理意見是否符合規(guī)定,有無不恰當之處。

  第三十八條 評估審核人員按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審核,發(fā)現存在以下問題,應退回評估實施部門限期補正:

 ?。ㄒ唬υu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雖符合規(guī)程要求,但評估資料不全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正;

  (二)發(fā)現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huán)節(jié)對疑點問題未分析、說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說明時將疑點問題遺漏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充分析、說明材料;

  (三)對評估處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補稅”處理意見,既未說明應補稅的項目內容,又未附《納稅情況自查報告表》及相應補稅的完稅憑證復印件,退回限期補充。

  第三十九條 評估審核人員按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審核后,擬同意《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的評估處理意見的,按以下設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ㄒ唬都{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無問題”處理意見的,由管理所所長審批;

  (二)《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已自查補稅”處理意見的,由管理所所長審批;

 ?。ㄈ都{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轉稅務法制”處理意見的,由管理所所長審批;

  (四)《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具體“補稅及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原則上按補稅金額,實行由管理所所長、科長和分管局長審批相結合的三級審批制。具體權限劃分,由各分局自行確定,信息處(運維中心)負責后臺維護;

 ?。ㄎ澹都{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轉稽查部門”處理意見的,區(qū)別以下情況設定審批權限:

  1.市局級納稅評估,應轉對口稽查局實施稽查,并由納稅評估實施部門初審,報納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審核后由局長審批后轉出;

  2.分局級、所級納稅評估,應轉本分局的稅務檢查所,并由納稅評估實施部門初審,報納稅評估工作牽頭部門審批后轉出。

  第八節(jié) 評估執(zhí)行

  第四十條 納稅評估執(zhí)行是指評估人員或評估審核人員,依據審批同意的《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的評估處理意見,進行相應后續(xù)處理的過程。

  第四十一條 評估執(zhí)行按以下規(guī)定操作:

  (一)《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無問題”處理意見的,經審批同意后,由納稅評估實施部門直接立卷歸檔;

 ?。ǘ都{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已自查補稅”處理意見的,經審批同意后,由納稅評估實施部門直接立卷歸檔;

 ?。ㄈ都{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轉稅務法制”處理意見的,經審批同意后,由評估人員在系統中另行啟動“稅務法制”模塊;

  (四)《納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具體“補稅及滯納金”處理意見的,經審批同意后,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結果通知書》,并在系統中輸入相應補稅及滯納金明細金額。

  《納稅評估結果通知書》需由管理所所長審批。

  《納稅評估結果通知書》經審批同意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評估人員制作《送達回證》,將《納稅評估結果通知書》(同時附空白《納稅情況自查報告表》)送達納稅人。

 ?。ㄎ澹都{稅評估工作報告》中提出“轉稽查部門”處理意見的,經審批同意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評估審核人員制作《移交稅務稽查報告表》,移送相關稽查部門。

  第三章 評估文書

  第四十二條 為規(guī)范納稅評估工作,評估過程中應使用統一的評估表證單書。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程所稱評估表證單書,包括:

 ?。ㄒ唬┘{稅評估對象疑點清冊;

 ?。ǘ┘{稅評估任務分配單;

 ?。ㄈ┘{稅評估分析表;

 ?。ㄋ模┘{稅評估約談通知書;

 ?。ㄎ澹┘{稅評估約談記錄;

 ?。┘{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通知書;

 ?。ㄆ撸┘{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記錄;

  (八)納稅評估工作底稿;

 ?。ň牛┘{稅評估工作報告;

 ?。ㄊ┘{稅情況自查報告表;

 ?。ㄊ唬┘{稅人明細資料準備清單;

 ?。ㄊ┰黾釉u估方式申請表;

  (十三)移交稅務檢查報告表;

  (十四)納稅評估結果通知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分局從事納稅評估工作的人員要加強對納稅評估中所涉指標和指標運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四十五條 市局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分局納稅評估工作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 出口退稅評估工作不適用本規(guī)程。

  第四十七條 各分局應根據本規(guī)程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程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程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納稅評估表證單書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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