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8]107號
頒布時間:2008-12-29 13:49:07.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市財稅三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現就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市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項目占用耕地,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三分局負責征收管理;其他情況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二、納稅人辦理納稅或減免稅申報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ㄒ唬﹩挝患{稅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稅納稅(減免)申報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房屋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原件和復印件);
4.用地性質的確認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guī)劃用地許可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ǘ┬陆ㄗ》哭r村居民納稅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稅納稅(減免)申報表》;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批準建房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4.原宅基地面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搬遷建房的提供)
5.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困難減免的文件原件(申請困難減免的提供)。
納稅人提供材料為原件和復印件的,稅務征收機關核對后,退回原件。納稅人應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蓋章。
三、對農用地轉用批文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為了便于納稅人辦理納稅或減免稅申報,可由用地申請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單位,以該法人單位的名義代為辦理耕地占用稅納稅或減免稅申報,并代為繳納稅款或接受退稅。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99號)做好耕地占用稅減免稅。
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單獨選址項目占用耕地的減免稅以及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含1000畝)的減免稅,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應在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定,市地方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審核完畢,并制發(fā)《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核結果通知書》,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據以填發(fā)《減免稅通知書》。
農村居民建房的減免稅,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報的同時完成審核,并為其辦理減免手續(xù)。
其他減免稅申報,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填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或《減免稅通知書》。
對于上述占用耕地30畝以上(含30畝)的減免稅,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應在審核通過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稅務局備案。備案應由征收機關正式行文,說明減免理由、減免金額等情況,并附納稅人申報資料的復印件。
五、符合減免稅條件,納稅人已交納的稅款,由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辦理退稅。
六、2007年12月31日前簽發(fā)的農用地轉用文件,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