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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失效]

京國稅[2000]200號

頒布時間:2000-11-25 11:39:28.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fā)[2009]230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現(xiàn)將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納稅評估是當前加強稅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區(qū)縣局、直屬分局應予高度重視,組織全體干部認真學習、研究;

  二、經市局研究,先行在崇文、朝陽、豐臺、大興、懷柔五個區(qū)縣局中各選擇一個稅務所進行試點,適當時機,在總結經驗、修改完善的基礎上,逐步推廣;

  三、各試點分局應嚴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試點工作,不斷總結經驗,并對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向市局反映,其他區(qū)縣局,直屬分局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做好開展此項工作的各項準備。

  2000年12月5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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