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該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時認定“資不抵債”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指債務人的實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資不抵債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的因素,計算債務數(shù)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債務總額之內。
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ㄒ唬┮蛸Y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ǘ┓ǘù砣讼侣洳幻髑覠o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ㄈ┙浫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ㄋ模╅L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ㄎ澹⿲е聜鶆杖藛适鍍斈芰Φ钠渌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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