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州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NYSSCPA)目前認為,會計語言的可比性差異與會計質量是美國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所要直面的兩個主要障礙。
在7月28日寫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有關其IFRS工作計劃的一份意見函中,NYSSCPA會員、SEC的IFRS工作計劃聯(lián)合任務小組組長蕾妮·麥克洛佩斯·卡西迪指出,采用IFRS,美國需要經(jīng)歷某種程度的對比過程。
除了擔心IFRS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USGAAP)之間存在可比性差異之外,NYSSCPA強調指出,SEC的工作計劃并不能直接解決IFRS是否符合或超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定準則的質量問題。
NYSSCPA指出,像SEC所持的“對準則修改不宜經(jīng)常進行”的看法顯然是沒有任何根據(jù)的。
同時,該工作計劃中所提到的采用IFRS能夠改善與非美報告實體的可比性以及在財報的編制中提供判斷管理的說法顯然是矛盾的。NYSSCPA認為,判斷管理的作用會自動降低會計語言的可比性。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SEC正在為美國采用IFRS考慮3種不同的框架。NYSSCPA指出,在這3種框架中,美國極有可能采取“趨同+采用”的混合模式。這不但標新立異,也使兩種會計語言的國際可比性差異大大降低。
然而,蕾妮·麥克洛佩斯·卡西迪在這封意見函中寫道:“趨同+采用”的混合模式或許是美國所采取的最好辦法,因為即使存在可比性差異,美國的趨同進程仍將會繼續(xù)推進,并最終會取得成功。
財報編報者與審計人員可能會按照以前或現(xiàn)有準則的模式應用IFRS,這種趨勢會讓不同會計準則存在的可比性差異在不同司法管轄區(qū)域有所下降,但即便如此,這些可比性問題也會引發(fā)司法訴訟。NYSSCPA稱:“我們不知道這種更多靠個人或組織判斷的準則可比性差異會導致什么樣的結果?要是靠判斷的話,那么,美歐兩大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會從各自立場出發(fā)得到不同的結果,而你又能說它們各自的結果孰是孰非、孰輕孰重、孰優(yōu)孰劣嗎?”NYSSCPA建議,SEC在提出任何形式采用IFRS之前,應確定哪些準則允許美國可以例外,同時,美國需要5年時間實施IFRS。在這段時間里,美國需要對財報使用者進行趨同所需的教育和培訓,并不斷滿足非上市公司的趨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