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1月13日發(fā)布《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境內機構可以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銀行可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yè)或項目發(fā)放人民幣貸款,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境內機構辦理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應當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
其中規(guī)定,境內機構因境外投資企業(yè)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收支,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到銀行直接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xù)。
同時明確,境內機構可以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yè)或項目發(fā)放人民幣貸款。
辦法并明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或未發(fā)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遞交書面申請等文件。
其中,境內機構累計匯出的前期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報的中方投資總額的15%。如確因境外并購等業(yè)務需要,前期費用超過15%的,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辦法強調,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的境外直接投資匯出的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和,不得超過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同時,自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內機構應當將剩余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賬戶。對拒不調回的,銀行應當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
央行表示,該辦法旨在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qū)內登記注冊的非金融企業(yè)。本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項目或企業(yè)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