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欠B公司貨款300000元。由于A公司財務發(fā)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已于2010年5月1日到期的貨款。2010年7月1日,經雙方協(xié)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產品償還債務。該產品的公允價值為200000元,實際成本為120000元。A公司和B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B公司于2010年8月1日收到A公司抵債的產品,并作為庫存商品入庫。A公司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答】①業(yè)務分解
a.銷售產品——產品公允價值200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元
b.按其公允價值償還債務,并計算債務重組利得:
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 3000000
減:所轉讓產品的公允價值 200000
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17%) 34000
債務重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 3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營業(yè)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66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20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0
③計算企業(yè)所得稅
因該債務重組事項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銷售產品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200000-120000)+債務清償利得66000=146000(元)
應納所得稅:146000×25%=3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