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藥業(yè)企業(yè)平時實驗室試驗要用到自產的產成品,請問,試驗用自產產品還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情形中涉及使用自產貨物有關的包括:①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②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③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④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藥物企業(yè)將自產產品用于質量檢驗、化驗以及改進一類的實驗,應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不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如果是將自產產品大量用于研制新藥,則屬于將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按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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