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于股改限售股納稅的一點疑問:該通知的納稅方式明顯不合理,例如:2006年股改時受讓1000股,如果公司沒有分紅送股,至2010年解禁后納稅仍按照1000股計算,對此無疑問。但是如果期間經歷分紅十股送十股,則到2010年持有股數(shù)為2000股,除權后其每股股權與凈資產均只有股改復牌時的50%,但按照目前的證券公司預扣預繳納稅方法,其它所有數(shù)值在納稅公式公式中都不做改變,但納稅股數(shù)卻變成2000股,納稅金額是之前一種情況的2倍。這明顯是不公平的,能否給予解釋?
【解答】
根據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guī)定精神,限售股解禁前的所送股份也屬于限售股,應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您所舉案例,2006年1000股十送十后,限售股為2000股,如上述限售股于2010年1月1日以后減持,則證券公司應按2000股扣繳稅款。為加強稅源監(jiān)管和保護納稅人權益,證券公司所扣繳稅款是預扣稅款,納稅人如果認為預扣稅款超過其實際應繳稅款,可在扣繳稅款次月起的三個月內,攜帶完整、真實的實際轉讓價格和實際轉讓成本的憑證到證券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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