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正在籌建,在撥付承包商第一期工程款時,代扣代繳了第一期工程款所需交納的所有稅款。賬務處理時是否可將此稅金與第一期工程款一同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工程完工后—同計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
【解答】
代扣代繳了第一期工程款所需交納的所有稅款應作為“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的支付,貴公司在稅務部門為施工單位開具的完稅證明應交給施工單位,該完稅證明視同支付工程款。
會計處理:
1.施工單位按合同規(guī)定向貴公司提出工程價款結算賬單(一期),經監(jiān)理審核確認,你們根據審核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賬單作為原始憑證: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貸:應付賬款
2.支付工程款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交營業(yè)稅及附加
3.交納稅款,并取得完稅證明
借:其他應付款——代交營業(yè)稅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4.施工單位應按收取的工程款和完稅證明金額合計數(也就是他們的應收賬款,貴公司應付賬款),給貴公司開具建筑業(yè)發(fā)票(可能在你們給他們開具完稅證明時稅務部門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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