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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上年度所得稅的核算

2010-1-15 9:48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屬于“稅前不予扣除項目:各種所得稅款以及國家規(guī)定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款”。

  按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應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可實際工作中,12 月份的會計報表可能在 1月10日已報給了稅務局,稅法規(guī)定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也未明確重新報送經調整后的會計報表,況且賬務處理已到了本年的3、4 月份,企業(yè)不習慣重新編一份上年度調表不調賬的會計報表,而且多數人還是認同“賬表一致”,除非事務所審計出具審計報告,調表不調賬;但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及稅務審核并不出具經審核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因此,補繳及應退所得稅往往是在本年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yè)常見的幾種不當處理方法:

  1、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年末轉入了本年利潤,而在稅前利潤(利潤總額)中也將其做了扣除;

  2、記入營業(yè)外支出,同樣的是在稅前扣除;

  3、直接記入所得稅科目,雖沒在稅前扣除,但所得稅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意見:匯算后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在下一年度的匯算清繳時,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這樣會造成“納稅調整前所得”與企業(yè)的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不完全一致;如果為了兩者一致,則先做費用扣除,然后再作為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填報也可,或者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請注意: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勾稽會不一致,要與利潤分配表結合才能勾稽一致。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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