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華僑從港澳地區(qū)匯入中國大陸贍養(yǎng)家屬的錢是否征收個人所得?如免征,是否需辦理什么手續(xù)?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07]第085號)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但是目前對于“其他所得”并未有明確內容,只有以下幾項單獨下發(fā)過文件按“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活動中,取得的現(xiàn)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外的其他情況等。因此,對于從境外匯來的華僑贍養(yǎng)費,我們認為不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因不屬于應稅項目而不是免稅項目,不需要辦理免稅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