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單位以及加工物資的品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資的主要賬務(wù)處理。
。ㄒ唬┢髽I(yè)發(fā)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yīng)同時結(jié)轉(zhuǎn)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ǘ┲Ц都庸べM、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或“應(yīng)交稅費——應(yīng)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后用于繼續(xù)加工的),貸記“應(yīng)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ㄈ┘庸ね瓿沈炇杖霂斓奈镔Y和剩余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貸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異率或商品進銷差價率計算分攤本期應(yīng)分攤的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