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核定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轉撥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撥出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不含預撥下年經費)轉入“結余”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出經常性經費和撥出專項經費分設二級科目,并按所屬撥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責任編輯:文會計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核定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轉撥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撥出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不含預撥下年經費)轉入“結余”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出經常性經費和撥出專項經費分設二級科目,并按所屬撥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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