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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評價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審計評價應當緊緊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不相關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內容的特定性,要求其緊緊圍繞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其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內容應當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等有所區(qū)別,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不相關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
?。?)審計評價應當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所涉及的行為和事項很多,審計機關不必將經濟責任審計所涉及的全部內容和審計結果都納入審計評價的范圍,而只需要在已確定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的范圍內進行審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宜過寬,更不能超出審計的職權范圍作出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要依據審計報告所列的事實進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必須依據經審計查證的客觀事實作出;其次,審計查證的事實必須足以證明所作出的審計評價;再次,作為審計評價依據的審計證據必須有效,即證據本身必須符合法定或規(guī)定的要求,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否則將構成審計風險。
?。?)審計評價要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對一般性的問題可以不做評價。
由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復雜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也相當繁雜,將經濟責任審計的所有內容都加以評價并寫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過于繁復而影響其效用。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詳略得當,重點突出,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審計評價,著重評價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對一般性問題可以不做評價。
?。?)審計評價既要反映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的問題,又要反映其相關業(yè)績,審計評價要避免相互矛盾。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較全面地反映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既要反映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的問題,又要反映其相關業(yè)績,否則,僅評價其問題或僅評價其業(yè)績都會失之偏頗,造成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不充分和不恰當。但同時應注意,審計評價不能相互矛盾,正反兩方面的評價不能相互沖突。
?。?)審計評價要注意用語規(guī)范,表意明確。
審計評價語言應簡明平實,用詞、用意應準確肯定,切忌含糊其辭、模棱兩可,更不能加入方言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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