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限售股權,就是有一定時間,一定條件限制出售的股票。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別是國企),有相當部分的法人股。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唯一不同的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后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xiàn)企業(yè)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按照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股改后的公司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nèi)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zhuǎn)讓;(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shù)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guī)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shù)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在12個月內(nèi)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nèi)不得超過10%。
取得流通權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新準則下投資分類的演變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縮小了適用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如果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舊準則規(guī)定一律計入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新準則區(qū)分是否可以獲取可靠的公允價值,將那些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歸為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對于可以可靠地獲取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chǎn),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8)》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限售股權會計處理的發(fā)展過程
《企業(yè)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第三期)》以及《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8)》規(guī)定,企業(yè)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除非滿足該準則規(guī)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
《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guī)定與以上內(nèi)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增加了一條限制性規(guī)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
股權分置改革限售股權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對股權分置限售股的會計處理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yè)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zhí)行日應當追溯調(diào)整,計入資本公積!镀髽I(yè)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對股改限售股的處理以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為界線,在重大影響以上的,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界線之下的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股權分置限售股權與其他限售股權的不同
我國股市一直存在非流通股與流通股兩類股份,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也就是股權分置。由于歷史原因,股權分置成為困擾股市發(fā)展的頭號難題。股權分置改革,就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yōu)榭闪魍ǖ墓煞,真正實現(xiàn)同股同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和諧發(fā)展。
股權分置限售股權與其他限售股權的不同是,重大影響以上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股權分置限售股權,只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而不能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這是由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不同決定的。
1.持有意圖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主要是指企業(yè)為了近期內(nèi)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chǎn)。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持有意圖不太明確。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歸屬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都是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前者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者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chǎn)終止確認時,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zhuǎn)出,計入“投資收益”。
3.減值的計提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不計提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發(fā)生減值時,可以計提減值準備。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隨著市場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變動,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存在著大量與股改有關的限售股,《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對股改限售股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一些上市公司將股改限售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引起的股市震動,也縮小了企業(yè)盈余管理的空間。
案例與分析
1.2008年3月10日,三和公司購買利達上市公司限售股權300萬股,成交價為14.98元,另付交易費用6萬元,占利達公司表決權的5%,經(jīng)董事會決定,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2.2008年12月31日,該股票每股市價為11元,三和公司預計股票價格下跌是暫時的。
3.2009年12月31日,由于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宏觀調(diào)控政策,利達公司限售股權每股市價上升為14元。
4.2010年該限售股解禁期滿,允許上市流通,三和公司以4300萬元出售該限售股票。
要求:編制三和公司有關限售股權的會計分錄。假設每步都考慮所得稅的影響,所得稅率是25%,以上兩個公司都是居民企業(yè),單位為萬元。
1.2008年3月10日購買利達公司發(fā)行的股票,成本為300×14.98+6=4500(萬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 4500
貸:銀行存款 4500
2.2008年12月31日,該股票每股市價為11元,公允價值變動為4500-300×11=1200(萬元)。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12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300(1200×2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不得貸記“所得稅費用”。
3.2009年12月31日,每股市價上升為14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900[300×(14-11)]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900
轉(zhuǎn)回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25(9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225
4.2010年以4300萬元賣掉此股票:
借:銀行存款 43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公允價值變動 300
投資收益 12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 45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25
另外,由于該資產(chǎn)已經(jīng)離開了企業(yè),所以將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余額全部沖回。
借:所得稅費用 7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75(300-225)
注:由于限售股權已經(jīng)處置,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數(shù)額已經(jīng)全部釋放到損益類科目,所以此時應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
延伸分析:如果將該限售股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其他條件不變,暫不考慮所得稅會計處理。
1.2008年3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 成本 4494
投資收益 6
貸:銀行存款 4500
2.2008年12月31日,該股票每股市價為11元,公允價值變動為4494-300×11=1194(萬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194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1194
3.2009年12月31日,每股市價上升為14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900[300×(14-11)]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900
4.2010年以4300萬元賣掉此股票。
借:銀行存款 4300
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 公允價值變動 294
投資收益 194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成本 4494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