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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購買支票:客戶現金支票使用完畢后,應在現金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現金支票。
2.客戶簽發(fā)票據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和《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guī)定》記載。簽發(fā)現金支票時,應用鋼筆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筆按排定的頁次順序填寫。
3.客戶應在其存款賬戶的余額內簽發(fā)支票。如透支銀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
4.“出票人簽章”欄應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缺漏印章或印鑒不符時,銀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
5.現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若客戶開出的現金支票超過付款期,開戶銀行不能受理;現金支票的權力時效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6.客戶結清銷戶時,應將未用空白支票繳還銀行。
7.現金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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