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匯發(fā)[2008]64號文規(guī)定:1.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需要開具稅收證明,2.境內機構發(fā)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不需要開具稅務證明,請問:
如果境內公司向外國公司支付的傭金需要開具完稅證明嗎?如果境內公司向國外自己的公司的人支付的傭金需要開具完稅證明嗎?這兩項規(guī)定的區(qū)別是什么?
【解答】我國稅收管轄權強調屬人兼屬地原則,境外機構在境外提供勞務,我國境內納稅人支付費用,這個不屬于我國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所以,境內公司向外國公司支付的不需要開具稅務證明。假如是境外公司來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傭金費用需要提供完稅證明,才可以匯往境外的。
如果境內公司向國外被投資的公司的人支付的傭金不需要開具完稅證明,這個勞務同理不屬于我國稅收征管范圍。
責任編輯:文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