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在銷售產品時與另一公司協(xié)議。一部分貨款以港幣支付給我公司,付款方式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而我公司又將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其他公司,而付港幣這部分貨款我公司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那么請問我這筆收入該怎么做分錄和交稅,是不是就不交增值稅了?
【解答】:您的理解不對。
即使不開具發(fā)票,銷售商品也要確認收入并繳納增值稅。收到港幣時要按即期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進行賬務處理正常計算值稅。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假設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時:
借:應收票據(原始憑證附匯票的復印件)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應付賬款等
貸:應收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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